第三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办理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