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口联系单位主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通过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组织代表了解办理工作情况等形式,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对承办单位承诺跨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持续督办。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