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重点督办,推动落实。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承办单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