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