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