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落实:(一)能够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办理落实的,应当尽快落实;(二)能够在年内办理落实的,应当在年内予以落实;(三)需要跨年度办理落实的,应当制定工作进度时间表,持续推进落实;(四)不具备条件确实不能办理落实的,应当向代表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