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落实:

(一)能够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办理落实的,应当尽快落实;

(二)能够在年内办理落实的,应当在年内予以落实;

(三)需要跨年度办理落实的,应当制定工作进度时间表,持续推进落实;

(四)不具备条件确实不能办理落实的,应当向代表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