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承办单位可以延期答复,但自交办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