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