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转化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湟文化传承保护基地,培育、孵化河湟文化产业,支持河湟文化成果转化利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建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产业品牌。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的河湟文化产品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