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湟文化传承保护基地,培育、孵化河湟文化产业,支持河湟文化成果转化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建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产业品牌。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的河湟文化产品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