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保护、传承需要,组织对乡村文化志愿者、基层文化工作者等进行能力培养;加强基层河湟文化保护和产品制作、修缮等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培养,提升文化保护能力。对基层文化工作者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可以放宽条件。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