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开展河湟文化传承、传播的教学、研究工作。教育部门应当设置河湟文化特色课程,普及河湟文化基础知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河湟文化的挖掘整理、宣传展示、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鼓励个人、集体所有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等向社会展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