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河湟文化传承人的评估制度。河湟文化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河湟文化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但可以保留其河湟文化传承人称号。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