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建立河湟文化保护基金,支持河湟文化保护事业。

河湟文化保护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