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建立河湟文化保护基金,支持河湟文化保护事业。河湟文化保护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