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将河湟文化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创建为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损毁等措施;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