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个人从事河湟文化事项的收集、研究,整理、出版河湟文化资料等,应当保持河湟文化的原生形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