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个人、集体所有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等受法律保护;鼓励所有权人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研究机构捐赠,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保管。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