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适宜设立标志牌的河湟文化事项,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应当与所保护河湟文化事项的风貌、特色、环境等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