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适宜设立标志牌的河湟文化事项,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牌。

标志牌应当与所保护河湟文化事项的风貌、特色、环境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