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对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经县(区)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河湟文化事项,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告知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