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河湟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区)级河湟文化保护名录,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从认定的河湟文化事项中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河湟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从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的项目名录中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对已经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直接纳入相应的河湟文化保护名录。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河湟文化保护事项。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