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