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