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