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组织犬只收容、领养等活动,但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