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对收容犬只的电子标签、号牌进行查验,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并通知养犬人五日内领回,拒绝领回的视为遗弃。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免费领养制度。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领养经检疫合格的收容犬只。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