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合理收取犬只诊疗费用。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注册登记和环境卫生条件,建立犬只经营台账。犬只销售、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活动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犬只检疫证明的,不得销售、运输犬只或者参加有关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