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报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畜牧兽医站进行收集,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