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