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发现饲养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