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具有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养犬人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相关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