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具有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养犬人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相关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