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允许犬只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区域范围、开放时间、养犬规范以及警示事项等内容,配备犬粪专用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