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四)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