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