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申请办理年度登记,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明,携带犬只或者提供犬只照片,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或者网上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