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二)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三)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以及犬只照片;(四)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五)犬只免疫证明。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