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合法身份材料;

(二)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符合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条件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