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

(三)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以及犬只照片;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五)犬只免疫证明。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