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实施信用惩戒,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合理、关联、客观原则,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