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融资促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