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设立闽剧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参与闽剧艺术教学、演出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