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闽剧后继人才:
(一)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通过编写闽剧艺术和福州方言校本教材、开办闽剧兴趣班、建立闽剧传承示范学校、邀请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进校园等方式,开展校园闽剧艺术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大闽剧相关专业招生力度,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三)支持闽剧演出团体与艺术院校合作,通过建立闽剧艺术院校学生学习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基地、闽剧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
(四)支持闽剧艺术院校师生参与精品创作、舞台实践,参加各级专业赛事等活动;
(五)支持闽剧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