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