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的行为。对遗址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