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的行为。

对遗址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