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的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和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