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共建共享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