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气象、民航、铁路、电力、港口、公众移动通信以及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