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等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