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五)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