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