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