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自开始销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不得销售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