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