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新建铁塔、站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建共享;对已有铁塔、站址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