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核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识别码。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载明要求使用,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