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核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识别码。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载明要求使用,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