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