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